鄂財采發〔2010〕7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
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現將《湖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辦法》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行為,提高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及與財政性資金配套實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軟(硬)件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以下簡稱"系統集成"),是指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軟(硬)件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之中,使資源達到充分共享,實現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中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機房設備、計算機及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視頻會議設備(含各類顯示大屏)、成品軟件(含成品軟件升級)、硬件設備升級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中除貨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系統方案設計、信息化工程監理、互聯網租賃及增值應用、綜合布線、信息系統集成、軟件開發(含二次開發及系統升級)、計算機及信息化系統維護的服務外包等。
第四條 系統集成項目政府采購實施中應優先采購國產貨物和服務及環保產品、自主創新產品,強制采購節能產品,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條 用于涉密事務處理的信息系統,其設備和軟件采購應遵循相關保密規定,嚴格控制進口產品使用。
第六條 采購單位向財政部門申報系統集成項目采購計劃時,應同時提供項目預算組成明細表。
第七條 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計劃和采購單位提供的項目預算組成明細表、項目建設方案、技術需求、資格審查要求等編制招標文件,并規范招標文件。
第八條 采購單位應在提出系統建設方案、技術參數、招標文件確認、候選中標供應商確認等方面,配合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做好項目實施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方案、技術需求等經確定后,如需變更,采購單位應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系統集成項目應按照《湖北省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的規定,先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信息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采購中金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系統集成項目,應由采購單位會同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就是否分包確定項目采購方案,并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第十二條 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系統集成項目采購活動時,采購單位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特定條件的,聯合體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單位規定的特定條件。由同一資質條件的供應商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對于系統集成所占比重較大的系統集成項目,應先對其中的主要貨物和單價較大的貨物進行采購,確定貨物供應商后由系統集成中標供應商與其簽訂購買合同。
第十四條 對于系統集成項目中采購金額較大的產品,應作授權要求。
如項目中采購產品種類較多,均作授權要求可能出現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系統集成項目,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定金額以上的項目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批后,可只對主要產品作授權要求;其它項目由采購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會同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商定,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可只對主要產品作授權要求。
第十五條 系統集成項目采購中符合《關于實施單一來源政府采購方式的管理規定》(鄂財采發[2009] 3號)規定情況的,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實行單一來源采購。
第十六條 系統集成項目采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采購單位組織相關專家論證,并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可在招標文件中對主要產品指定兩個及以上品牌:
(一)項目專業性較強、技術較復雜,但所需貨物因行業自身原因,各品牌之間產品性能、價格差異太大,不同品牌之間的產品難以進行對比;
(二)項目技術較復雜,且上級部門有明確的數據對接要求或需要與金融、安全等部門橫向互聯,系統對安全性、穩定性要求很高,不明確產品難以確保整體建設的安全、穩定;
(三)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要求,且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同意的。
第十七條 系統集成項目中如有指定品牌,實施時不應對指定品牌的產品作唯一授權要求,供應商應選擇在指定范圍內的品牌參與投標。
第十八條 系統集成項目采購中,項目采購總預算及分包預算以申報計劃時提供的預算組成明細表為準,如采購單位要求可在招標文件中公布項目采購預算。
供應商投標總報價超過項目采購預算的作無效投標處理。開標后各供應商投標總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單位無力支付的,項目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系統集成項目必須遵循《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評分辦法采取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
同時包含貨物及服務項目的價格分比重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
價格分比重 = 貨物所占項目資金比例×60 + 服務所占項目資金比例×30
貨物、服務所占資金比例以申報計劃時提供的項目預算組成明細表及采購清單為依據。
第二十條 專業性較強、技術較復雜、以軟件開發內容為主的系統集成項目,評審過程中如項目評委會認為有必要,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后,由采購單位技術負責人向評委會介紹項目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附《湖北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政府采購項目通用評標方法、步驟及標準》,請采購單位及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