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由于我國政府采購體制不夠成熟,因此時常聽到我國企業在海外政府采購市場受挫的消息。政府采購促進企業創新的作用一直被忽略。隨著我國加入《政府 采購協議》GPA后,這意味著將開放中國政府采購市場。我國雖然也越來越重視政府采購對創新的引導、促進作用,但實施狀況還亟待改進。
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一是在歷史上,我國曾對政府采購的作用認識不到位,導致現在起點不高。政府采購是一種以需求為基礎的創新政策,在引導產業發展方向、降低 創新風險、培育領先企業和創新產品的市場競爭環境、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證研究也表明,從長期來看,政府采購比研發補貼能在更多領域激 發更多的創新活動。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建立了較為成熟的政府采購體制。但在我國,從1978年鄧小平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到1995年提出科教興國戰略,再到 2005年提出自主創新戰略,如此長時間內,政府采購促進自主創新的作用一直被忽略,甚至在政府采購中出現歧視國貨的現象。2002年頒布的《政府采購 法》,對政府采購的定位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而沒有促進自主創新的政策定位。2014年,我國的政府采購規模占財政支出的11.4%,占GDP的 2.7%,與國際上政府采購占財政支出的30%以及占GDP10%的水平相比,有較大的提升空間。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日益擴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這一政策 工具,將會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造成巨大損失。
政府采購政策未得到很好應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來自西方國家的壓力。2006年,國家有關部委曾聯合發布了《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經認 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將在政府采購、國家重大工程采購等財政性資金采購中優先購買。然而,市場所預期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一直沒有出臺。有關部 委開展的目錄認定工作受到了來自西方國家的普遍不滿,認為中國政府的行動將會阻礙他國產品進入中國政府采購的領域。2011年,國家停止執行《自主創新產 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三個文件。
中國正在進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這是在2001年加入WTO時所做的承諾。加入GPA意味著要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 場,但是并不意味著無法運用政府采購政策促進本國的自主創新。日本是GPA成員國,政府采購中公開招標采購占采購總額的八成左右,但是外商中標最多時只占 百分之十幾。從規制層面看,日本政府采購是公開透明的,但在實踐中,通過各種措施擠出外國供應商,以促進本國企業發展。
那么,如何讓政府采購成為企業創新的重要動力和有力支撐?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體系。廣東在利用政府采購促進自主創新的立法中走在了前面,《廣 東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對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的政府采購作了明確規定,但是要將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還需要具體的實施辦法相配套。比如,可通過擴大公開招 標采購比例,制定采購需求標準等措施,引導產業發展。對暫時應當保護的領域在制度上明確規定,給予實際保護。未來,在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同時,也要積 極利用GPA,將海外政府采購作為擴大出口的新途徑,積極扶持企業“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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